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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文化事业费增幅12.3%

    来自中国文化报消息:(记者 李建军)2003年,中央及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了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全国文化事业经费明显增加。

    2003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拨款,下同)达93.98亿元,比2002年增加10.32亿元,增长幅度为12.3%。特别是中央本级文化事业费“十五”期间的前3年就达到了13.83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了1.25亿元,增长9.9%,2003年中央本级文化事业费5.37亿元,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点。

    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按人均财政补助收入,下同)7.27元,若扣除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全国地方人均文化事业费6.87元。有14个省、区、市的人均文化事业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上海市最高,人均文化事业费达35.18元,其次是北京市,人均文化事业费28.71元;人均文化事业费最低的是河南省,仅为3.01元。从分地区情况看,2003年财政补助收入超亿元的有27个省、区、市,只有海南、西藏、青海、宁夏4个省、区的文化事业费未超过亿元。从2003年财政补助收入比2002年的增减额看,除福建、江西、海南、西藏、宁夏等5个省、区因专项经费减少造成文化事业费略有下降外,其他省、区、市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广东省的增加额最高,达1.84亿元,其次是江苏省,为1.45亿元,浙江省增加了1.42亿元;文化事业费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2.3%)的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增长幅度最高的是江苏省,增幅为28.0%,其次是浙江省,为25.3%,广东省增长了21.5%。

    以上数据说明各地党政部门注重文化建设,加大了对文化的投入力度,但由于西部地区财政困难,历年对文化欠账多,文化事业费基数较低,人口少,尽管文化事业费增幅较大,但增加的绝对额并不足以彻底改变困扰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拮据现象,只能是在局部有所改善。因此,今后加大对文化的投入力度,缩小东西部差距,加强文化建设,任务依然艰巨。